Module 01 · Categories and Distinctions类型与区别
2.4 - Lecture默认规则与强制规则
默认规则与强制规则的定义
在法学院的学习过程中,你将接触到许多法律规则,其中一些规则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进行更改。这些规则通常被称为默认规则(default rules)或填补空白规则(gap-filling rules)。就像文字处理软件设置的默认边距,用户可以通过修改设置来改变它们,很多法律规则也仅在当事人未做出相反协议时才生效。默认规则可以由普通法法院(common law courts)或立法机关(legislatures)设立。
法院与立法的默认规则
当法院裁定,如Judge Cardozo在Jacob & Youngs vs. Kent案中所写,未来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确和确定的语言”自由地契约以实现不同的结果时,这实际上是在宣布一个默认规则。当一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指明,否则在私人合同中适用此规则”,这也是一个默认规则的宣布。
然而,很多时候,法律条文或判决并没有明确说明某个特定规则是否可以通过私人协议进行更改,或者哪些语言足以完成这样的更改。
不可更改的强制规则
并非所有的合同规则都可以通过契约进行修改。有些规则是不可更改的,称为强制规则(mandatory or immutable rules)。这些规则由法院和立法者共同设立。
例如,普通法已经设定了一些不可更改的限制,如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最大赔偿金额(即违约金的限制)以及禁止竞争条款的最大时效等。另外,诚信义务(duty of good faith)是每份协议的强制组成部分,尽管在合理范围内,诚信义务的标准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调整。
立法机关的不可更改规则
在过去60年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了一系列不可更改的规则,限制了契约自由。一些类型的交易,如涉及保险和雇佣的事务,已经被移出一般的合同法,转而受到一系列特定的强制性法规的约束。例如,自1964年以来,雇主有义务在做出雇佣决策时,不因种族或性别歧视。
许多其他商业活动也受到了更多有限的强制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涵盖了反垄断、消费者保护和反恐等问题。
默认规则的广泛应用
默认规则不仅仅应用于合同法。实际上,几乎所有领域的法律都包含了默认规则与强制规则的混合。每个法律领域都存在这种规则的混合。
- 法定继承法(Intestacy law):对于没有遗嘱的人,默认的法律处理方式。
- 公司法(Corporate law):充满了默认规则和强制规则的混合。比如,公司投票的规则曾经是累积投票(cumulative voting),但现在普通投票(straight voting)成为了法律默认规则。
即使是宪法法(Constitutional law),也包含了默认与强制性法律的混合。例如,宪法第四条规定了全信任与信用条款(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即每个州必须承认其他州的公共行为、记录和司法程序。然而,它同时指出:“国会可以通过一般法律规定其效果”,这表明州的全信任和信用义务可以被国会改变。
识别强制规则与默认规则
在接下来的法学学习中,或者更长久的法律职业生涯中,学会识别规则是否可以被契约规避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某个规则可以被契约规避,了解如何规避这一规则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个值得思考的练习是在每次阅读案例后,思考如果想要推翻法院的裁决,合同条款需要如何表述?如果没有任何语言可以反转裁决,那么法院显然在适用一个强制规则。
法律默认与更改规则的政策考量
设置法律默认和更改规则时,考虑背后的政策因素是很重要的。作为初步的规范性思考,你应该始终质疑通过设立不可更改的法律规则来限制契约自由是否合理。如果某个规则不是不可更改的,那么立法者应该如何设定默认规则呢?
传统答案:假设性契约法
传统的答案是:给当事人提供他们如果明确订立合同时所可能达成的内容。但这种假设性契约规则在实际应用中常常非常困难,因为很难知道在特定情境下,两个当事人会根据各自的利益、谈判能力、其他机会等达成什么条款。
主流与少数选择:多数规则与少数规则
有时,法院或立法机关的最好做法是采取多数人原则(majoritarian approach),即选择大多数情况下类似情形下当事人可能偏好的条款。例如,在商品销售合同中,若当事人未明确规定价格,**统一商业法典(UCC)**就会填补这一空白,默认价格应为“合理价格”(reasonable price)。
然而,法律也有时会选择与假设性契约方法不同的填补空白方式。举例来说,UCC会在缺少价格的情况下填补空白,但它并不会通过推测合理数量来填补数量空白。相反,UCC的**《诈骗法则》**(Statute of Frauds)常常默认数量为空,即为“零数量”。
强制性默认规则与惩罚性默认规则
惩罚性默认规则(Penalty Defaults)是故意设置的,旨在鼓励当事人透露更多信息或通过合同进行明确规定。这些规则通常是当事人不希望选择的条款,但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会促使当事人积极地选择合同条款,从而提高合同效率。
例如,Hadley规则(Hadley Rule)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仅包括可预见的损失。该规则实际上是一种信息迫使型默认规则,它激励买方向卖方透露可能发生的特殊损失。
结论与思考
当立法者决定某个规则可以通过契约更改时,他们必须设立更改规则(altering rules),以规定如何合法地规避默认规则。立法者通常会试图通过允许多种方式来更改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规避默认规则的成本。然而,设置更改规则时,需要考虑规避成本、错误成本以及规避可能对他人产生的负外部性。
练习
- 你学到的最后一个法律规则是什么?它是强制规则还是默认规则?
- 在你的文字处理系统中,找出一个强制规则和一个默认规则,并详细描述与默认规则相关的更改规则。
- 是否应该将“合理数量”作为合同的默认数量?
这个问题将帮助你更深入地理解如何在法律中应用默认规则与强制规则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