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ule 02 · Law and . . .法律与其他学科
3.9 - Lecture信息获取与披露规制
关于信息获取与披露的法律监管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领域。通过分析信息的获取方式、披露效果以及当事人角色,可以构建出一个清晰的法律分析框架。
维度一:信息的获取方式与效果 (2x2 矩阵)
根据安东尼·克罗曼(Tony Kronman)、**罗伯特·库特(Bob Cooter)与汤姆·尤伦(Tom Ulen)**的理论,信息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分类:

1. 信息获取方式 (Columns)
- 🧠 有意获取 (Deliberately Acquired): 通过努力和成本习得的信息。例如:钻研复杂的税法。
- 风险: 若强制披露,人们可能因无利可图而放弃获取该信息。
- ☁️ 偶然获取 (Casually Acquired): 几乎不费力就能获知的信息。例如:知道“美国”这个国家的存在(甚至要花费精力才能“不知道”)。
- 优势: 强制披露此类信息不会导致当事人“故意保持无知”。
2. 信息披露效果 (Rows)
- 📈 价值增强型 (Value Enhancing): 披露后能创造新价值。例如:股市信息披露使价格更准确,引导资金流向更优质的投资。
- 💰 财富再分配型 (Redistributive): 披露后不创造总价值,仅改变财富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例如:买家搜索发现卖家急需钱做手术,从而压低房价。
信息分类矩阵示例
| 获取 \ 效果 | 价值增强 (Value Enhancing) | 再分配 (Redistributive) |
|---|---|---|
| 有意获取 (Deliberate) | KFC 秘密配方: 桑德斯上校投入精力研发,增加了炸鸡的商业价值。 | 搜索卖家急迫需求: 有意调查卖家背景以压低成交价。 |
| 偶然获取 (Casual) | 1812年战争结束的消息: 偶然得知战争结束(封锁解除),有助于烟草贸易的合理投资。 | 经销商的加价幅度: 经销商必然知道进价与售价,披露此信息仅改变买卖双方的议价能力。 |
维度二:当事人角色(买方 vs 卖方)
斯蒂夫·沙维尔(Steve Shavell) 强调了契约法中披露义务的描述性差异:
- ⚠️ 卖方责任 (Caveat Venditor): 法律更倾向于要求卖方披露信息。例如:房东必须披露公寓内曾有人去世的事实。
- 🛡️ 买方自负 (Caveat Emptor): 虽然此成语更出名,但法律对买方的披露要求通常较少。例如:租客通常无需披露自己曾有过犯罪记录。
维度三:五种法律规制体系
法律对信息披露的调节并非简单的“强制”或“不强制”,而是存在五种不同的机制:
- 🚫 禁止披露 (Prohibit Disclosure):
- 出于国家安全(机密信息)或消除偏见(如匿名阅卷以保证公正)。
- 🤐 禁止“可信”披露 (Prohibit Credible Disclosure):
- 允许说话但使其不可验证。例如:秘密投票制。选民可以声称投给了某人,但因无法验证,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是不可信的。
- 🌿 放任主义 (Laissez Faire):
- 由信息持有者决定是否披露。可能包括完全的契约自由,自行承诺保密或公开。
- 📢 强制披露已知信息 (Mandatory Disclosure of Knowns):
- 要求公开已掌握的信息。例如:药企必须披露其已知的药品不良反应。
- ⚡ 强制披露“已知或应知”信息 (Mandatory Disclosure on Steroids):
- 加强版强制披露: 要求披露你应该知道的信息。
- 目的: 解决“故意保持无知”的问题。如果仅要求二手车主披露机械师告诉他的故障,他可能不去检查;若要求披露“应知”故障,则迫使其必须了解车辆状况。
课后思考
针对上述 2x2 矩阵中的四种信息组合(有意/偶然 × 价值增强/再分配),以及买卖双方的不同地位:
- 哪种法律规制体系(禁止/放任/强制等)最适合应用在对应的场景中?
- 如何通过“应知”标准来避免当事人为了逃避披露义务而故意不获取信息?
备注: 关于教授为了保持“无知状态”而两次卖车的假设案例,可参考关于“故意不获取信息”的相关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