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sera 笔记

Module 01 · Categories and Distinctions类型与区别

2.2 - Lecture规范性与实证性分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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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与实证性分析的区分

**规范性分析(Normative Analysis)与实证性分析(Positive Analysis)**是两种不同的论证方法。这种区别有时被称为“是(is)与应该(ought)”的区别。

规范性(Normative)与实证性(Positive)分析

  • 规范性主张(Normative Claim) 是“应该”类型的论述。比如,关于法律的规范性主张通常体现为:“应该有一项法律。”
    • 规范性辩论关注的是法律内容应当是什么。
  • 实证性分析(Positive Analysis) 旨在揭示法律现状,即法律是如何实施的。
    • 实证性主张可以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它们是描述性的分析。

这两种分析方法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例如,询问限速是多少与询问限速应该是多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问题。

作为初学法律的学生,你将会自然地被带入研究法律实际内容(是什么),但你也应当确保思考法律应当是什么。

霍姆斯的观点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他的著作《普通法》中曾提到: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代的迫切需求、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的还是潜在的,甚至法官与他们的同胞分享的偏见——比三段论法对确定管理人类行为的规则影响更大。”

霍姆斯认为,逻辑虽然可能帮助我们推导出一些实证性主张,但法律规则的实证内容应该通过调查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来识别。

休谟法则与“是”与“应该”的问题

大卫·休谟(David Hume)提出,没有从一组纯粹事实前提中推导出“应该”主张的正确性。这个结果被称为休谟法则(Hume’s Law),或者“是-应该”问题(is-ought problem)。这一观点对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

休谟法则意味着,单单一个大规模枪击事件并不足以得出我们应该通过新枪支管制法的结论。你只能从已经包含“应该”主张的前提中推导出“应该”主张。

换句话说,你不能仅凭**事实(is)去得出应当(ought)**的结论。正如其他两分法的讨论一样,规范性与实证性分析之间的区别并非总是截然分明。

理查德·道金斯的推文与规范性分析

即使是名义上属于实证性主张的声明,也可能带有规范性意味。例如,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在2013年的推文中说:

“世界上所有的穆斯林获得的诺贝尔奖数量比剑桥大学三一学院还少。尽管他们在中世纪做了伟大的事情。”

虽然这看起来是一个事实陈述,但它实际上引发了一个规范性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关注这个事实,而不是其他无关的细节(比如道金斯的肚脐毛是顺时针还是逆时针旋转)?

转化为名义上的实证性分析

在我撰写文章时,我通常通过将规范性的法律应当如何去做的描述,转化为名义上的实证性主张,以掩盖其中的规范性动机。举例来说,我并没有主张法律应该采用某一规则以提高效率,而是说:

“关注效率的立法者会倾向于支持某一规则。”

遵循休谟的思路,思考并表述你的分析可能带来的规范性影响是一个良好的做法。

历史学家的立场

一些历史学家抵制这种做法,他们可能声称,自己研究某个历史话题是因为它“有趣”。但我倾向于采取相反的极端观点:

法律学术只有在能够影响当下的规范性决策时,才有趣。

这种主张也可以被称为现实主义的规范性主张(presentist normative claim),即我们只能关注那些关于当前或未来法律应当如何的研究。

结论: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发现世界的事实,无论是现在的,还是过去的,都能满足这一标准。但并非所有的事实和历史都能满足这一标准。

例如,学习我的肚脐毛是否顺时针旋转是无趣的,因为它不满足这一“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t)”标准。

你可以通过向作者提问“那么呢?”或“那又怎样?”来揭示其背后的规范性动机。

深层次问题

我提到过作为挑战,只有那些能够回答规范性问题的事实才是有趣的。那么,还有哪些其他可以辩护的学术标准能被认为是有趣的呢?

这些问题都需要你在深入思考时不断进行反思和探讨。